君阙律网 发布日期:2023-11-06 15:23:11
案件索引: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一审(2020)辽0214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0)辽02刑终452号刑事判决书
案件当事人:被告人:杨某1、祝某某等三十二人
案由: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1、祝某某等三十二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向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2011年3月,被告人杨某1与其妻子被告人祝某某成立了大连捌零后易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捌零后易贷公司),主要从事代办银行贷款业务,并逐渐使用“套路贷”手段开展非法放贷活动。2014年7月,二被告人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大连捌零后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捌零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某1表弟被告人齐某,由其协助杨某1管理公司,并主要负责手续部工作。2014年9月,为扩大业务规模,杨某1将其同学被告人谢某招至公司,协助其成立恒合信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恒合信公司),并通过该公司大量融资,为捌零后公司放贷业务提供资金支持,经审计,融资规模达人民币1.37亿元。为便于使用非法手段催讨“债务”,2015年11月,杨某1将常年混迹社会的被告人韩某某招致麾下成立催收部,开始大范围使用暴力或“软暴力”催债;2017年年末,在被告人韩某某离职后,被告人杨某2、訾某担任催收部负责人,继续采用暴力、“软暴力”等方式催债;2018年1月,捌零后公司成立法务部,杨某1任命谢某为法务部负责人,通过填写空白借款合同、收条,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讨债”。2017年12月,杨某1将其同学被告人姜某某任命为财务部负责人,负责管理“套路贷”账目计算、催收派单、公司所侵占房屋的出租以及公司财务报销、后勤采购等工作。该组织逐步形成了借用合法企业形式,采取“套路贷”与非法讨债相结合为主要犯罪模式,以被告人杨某1、祝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段海华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捌零后公司为载体,各部门各负其责,分工明确,部门负责人直接接受杨某1、祝某某管理,管控严密。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该组织通过借款过程中实施的各种“套路”虚增债务,通过诈骗、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行为,侵占被害人财产,还将非法侵占的被害人房屋出租或变卖以牟取经济利益最大化。该组织所获巨额非法利益部分用于组织成员工资报酬、奖励提成、住宿福利、聚餐、旅游等;部分用于虚假广告宣传、购买非法讨债所需的作案工具、请人换锁、购买自喷漆等;部分用于为组织成员“摆事”善后、拉拢腐蚀公证人员。经审计,该组织非法放贷规模达5.79亿余元。
该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在被害人借款过程中,欺骗、诱导被害人签订大量空白的借款合同、收条、以及仅有被害人签名的空白A4纸;欺骗、诱导被害人签订大量空白的房屋买卖合同、车辆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拉拢腐蚀公证人员违规办理房产、车辆处置委托公证。还款逾期后,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签订的房产、车辆处置委托公证,直接将被害人房产、车辆过户至被告人杨某1指定人员名下或直接出售给他人;以暴力、“软暴力”手段强行霸占被害人房产,以伪造的房屋租赁合同等将被害人房产出租牟利;利用被害人签订的空白借款材料,制作虚假的给付证明或直接填写借款金额伪造借款合同、收条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电话滋扰、组织多人多次上门骚扰、堵锁眼、换锁、砍门、泼粪、用油漆喷字、强行闯入室内辱骂威胁、封堵厂门等方式“讨债”。该组织通过上述“套路贷”方式,实施诈骗、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犯罪,甚至为牟取更大组织利益与其他组织聚众斗殴。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已查明犯罪事实九十起。
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不择手段追讨债务,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生活秩序,使用暴力手段致一人轻伤,给多名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多名被害人为躲避不堪其扰的讨债行为,被迫离开住所地,妻离子散,子女入学受到严重影响,有的被害人甚至被迫走上犯罪道路,更有的被害人因不堪重负而自杀身亡;同时,该组织捏造债权凭证,借用公权力追讨债务,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二)诈骗事实
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杨某1、祝某某等人利用被害人急需用款的心理,安排捌零后公司业务人员对外宣称公司“门槛低、放款快”,吸引被害人办理贷款。在签订借款材料时,杨某1、祝某某指使齐某负责的手续部人员,诱使被害人签订大量的空白借款合同、收条、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并通过拉拢腐蚀衣某某(另案处理)等公证人员,欺骗部分被害人办理房产、车辆处置委托公证。放款时,扣除首月利息、平台费、公证费等费用,并制造虚假给付证明。还款逾期后,杨某1、祝某某等人便利用该委托公证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车辆直接过户,或者持上述虚假材料提起民事诉讼。涉案事实56起,涉案金额17 506 229.69元,其中,过户被害人的房产31套、车辆3个、提起民事诉讼9起。
(三)寻衅滋事事实
被害人逾期还款后,杨某1、祝某某指使齐某或财务部负责人姜某某安排相关人员将身份信息、欠款数额、家庭地址、联系方式等制作成催收信息,派发至韩某某、杨某2、訾某负责的催收部,并由韩某某、杨某2、訾某安排催收人员,以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或暴力手段非法讨债。涉案事实25起。
裁判结果:
大连市普兰店区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辽0214刑初180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杨某1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祝某某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其他被告人的定罪处刑情况略)宣判后,被告人杨某1、祝某某等人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辽02刑终4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一、“套路贷”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2月2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套路贷”意见》),明确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该意见是判断违法犯罪行为构成“套路贷”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