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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的法律分析

君阙律网     发布日期:2024-08-22 03:33:53

最近的一些新闻经常出现“裁员滚滚来”、“裁员潮”、“大裁员”、“大厂裁员”等关键词,还有这两天上热搜的“先裁员,再发年终奖”。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很多企业经营困难,裁员问题日益凸显,失业,就业难也频频登上热搜,搞得人心惶惶。

 

一、裁员的法律依据

 

所谓裁员,全称为“经济性裁员”,是我国解雇事由的法定条件的三种类型之一,其他两种类型为过错性解雇、无过错性解雇。用人单位被赋予这一权利,主要目的是给予其用人自主权,确保用人单位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以一种“断尾求生存”不得已的方式削减经济成本、降低支出,从而渡过暂时的难关。

 

经济性裁员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不得适用裁员的情形

 

但《劳动合同法》同时也规定了不得适用上述第四十一条进行裁员的情形,即紧接着的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裁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裁员,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被裁员工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