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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人跳”构成什么罪?

君阙律网     发布日期:2023-11-30 00:08:09

案件索引:
 
(2021)京0105刑初2999号,刘某某、刘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
 
被告人:刘某。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来京参与他人组织的“仙人跳”行为。2021年6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某酒店内向杨某某卖淫后,伙同他人采取言语威胁方式向杨某某强行索要人民币25988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1年6月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将台向王某卖淫后,伙同他人采取言语威胁方式向王某强行索要人民币64688元。

 

被告人刘某于2021年6月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外某酒店向于某某卖淫后,伙同他人采取言语威胁方式向于某某强行索要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于2021年6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各自手机一部被扣押在案。被告人刘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现扣押于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帮助其退缴人民币23750元在案。

 
公诉机关意见:
 

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于2021年6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式,向他人索取财物,刘某某数额巨大,刘某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刘某某当庭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在被告人认罪认罚基础上,提出部分数额应予扣除等从轻辩护意见。

 

被告人刘某当庭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其有自首、退赔、认罪认罚的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式索取财物,其中刘某某犯罪数额巨大,刘某犯罪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对于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数额的意见,经查,结合现有交易记录和双方互动过程,能够将卖淫所得同敲诈所得区分,控方已做区分。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认罪,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但可以考虑其相对作用,依法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某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在公安机关已掌握刘某参与敲诈勒索线索的前提下,针对其同一时间段、来源不明的收入情况进行讯问,其在此范围内有如实供述的义务,从而供认出对于某某实施了敲诈行为,该种情况并不属于“办案机关所掌握的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故不应认定自首,但考虑到其确属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据此找到被害人取证这一过程,可以认定坦白,兼之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涉案款物一并依法处理。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7日起至2025年6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人民币二万五千九百八十八元,发还杨某某;退赔人民币六万四千六百八十八元,发还王某。
 
四、公安机关扣押的人民币三千元发还被害人于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