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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的注册地址与住所地不一致,如何认定公司的住所地

君阙律网     发布日期:2024-07-17 04:07:25

案例索引:

 
案例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辖终1778号民事裁定书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基本案情:
 
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神娱乐公司)与周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天神娱乐公司注册地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周某因天神娱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朝阳区而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神娱乐公司在一审答辩期内对朝阳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
 
朝阳法院(2018)京0105民初614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天神娱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天神娱乐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6141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天神娱乐公司上诉主张:
 
天神娱乐公司上诉称,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天神娱乐公司是一家业务范围覆盖游戏、应用分发平台、广告、影视产业的泛娱乐产业集团,在多地设有办事机构以及董事长办公室,因此,天神娱乐公司亦无法确认自身的主要办事机构。
 
第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周永红的指示,天神娱乐公司将部分转让款1282800元已经汇入周永红在深圳南山区的银行账户,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系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综上,天神娱乐公司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或者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XX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系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本案中,根据周XX提供的证据显示,天神娱乐公司的官网所显示的“联系我们”中,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7号达美中心T4座5-16层,达美中心的楼层指示系统显示的楼层信息中,5层、7层、16层的企业名称均为天神娱乐公司。
 
此外,2017年12月22日,天神娱乐公司董事会发布的《天神娱乐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股东大会召开的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8号达美中心T4-16层VIP会议室,2018年8月17日,天神娱乐公司董事会发布的《天神娱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会议召开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8号达美中心T4-5层会议室,该份通知中联系方式一项明确列明,公司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8号达美中心T4-16层,天神娱乐公司亦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周某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2018年6月26日,经本院查明,在此日期前后,天神娱乐公司作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354),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外公布的办公地址均为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8号达美中心T4座16层,且天神娱乐公司在其官网上公布的联系地址,以及其董事会多次发布公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地址亦为上述地址;
 
另天神娱乐公司也将该地址作为公司地址在公开发布的通知中予以公布,故本院认为上述情形足以认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7号达美中心T4座的地址系天神娱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对天神娱乐公司称无法确定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天神娱乐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212号民事裁定书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