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阙律网 发布日期:2024-07-24 09:48:39
2021年3月,马某与杜某、xx公司就购买车辆一事达成口头协议,双方商定了车辆款项,先支付首期购车款,剩余购车款待车辆过户完成后交付。约定达成后,马某于2021年3月共计向杜某支付了首期购车款,但杜某和xx公司拖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且至今仍未办理过户手续。此外,马某还支付了案涉车辆的保险费用。杜某、xx公司不为马某办理车辆过户登记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签订合同的目的已不能实现。因xx公司系姜某的自然人独资公司,故姜某应对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杜某、xx公司、姜某对马某的解除合同、退车退款的诉讼请求均表示不同意。
法院认为案涉车辆虽登记在xx公司名下,但实际车主为杜某,马某系与杜某就买卖合同的标的、价款等达成一致,故本院认为马某与杜某之间存在口头形式的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高律师在接受马某委托之后第一时间对案情进行了细致的梳理,明确当事人诉求,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最终法院判决原告马某与被告杜某的买卖合同解除,被告杜某返还原告马某全部购车款并在收到上述车辆之日起十日内向马某支付保险费及车船税费,另外此案的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被告杜某负担,马某非常感谢高律师通过严谨的态度,专业的知识维护了其权益,对高律师给予了高度的认可。